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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上种植大棚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本通知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共同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标准

  为实施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和处置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调查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表一、专用材质构件连接种植大棚补偿指导价格表

拱杆间距L(米)

大棚顶高

H(米)

补偿费标准(元/平方米)

镀锌钢(铁)管、铝合金

一般钢(铁)管、角钢

L<1.0

H≥3.0

50

40

2.8≤H<3.0

45

35

2.5≤H<2.8

40

30

2.0≤H<2.5

35

25

1.5≤H<2.0

30

20

1.0≤L<1.5

H≥3.0

45

35

2.8≤H<3.0

40

30

2.5≤H<2.8

35

25

2.0≤H<2.5

30

20

1.5≤H<2.0

25

15

1.5≤L<2.0

H≥3.0

40

30

2.8≤H<3.0

35

25

2.5≤H<2.8

30

20

2.0≤H<2.5

25

15

1.5≤H<2.0

20

10

2.0≤L≤2.5

H≥3.0

35

25

2.8≤H<3.0

30

20

2.5≤H<2.8

25

15

2.0≤H<2.5

20

10

1.5≤H<2.0

15

8

达不到上述规格标准的

8

6

说明:1、此类大棚主要构件包括:拱杆(直径22mm,厚度1.4mm以上)、顶棚拉杆、斜拉杆、断面立柱、门、压膜槽、压膜卡、压膜线及农用薄膜(厚度0.1mm,即10丝以上)、遮阳网或防虫网。

2、拱杆间距不等的,以平均间距为准。

3、大棚顶高是指大棚拱杆顶点到地面的垂直平均距离。

4、“达不到上述规格标准”是指存在拱杆间距超过2.5米、大棚顶高小于1.5米或构件材质达不到本表所列材质标准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达不到上述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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