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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上种植大棚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前述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对完全符合前述认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属于专用材质构件连接种植大棚和焊接构件种植大棚的,可分别按本通知附件《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标准》表一、表二的指导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五、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棚的处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即属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搭建、不能证明农用地承包关系或者不具备农业生产用途的种植大棚,一律不予补偿。相关当事人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自行拆除并腾空土地交付建设使用的,可给予3~5元/平方米的助拆费。相关当事人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未及时自行拆除并腾空土地交付建设使用的,由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六、农业科研种植大棚的补偿

  农业科研单位利用本单位科研用地或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建设规模化种植大棚进行农业生产研究,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补偿认定标准的,由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农业、科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与种植大棚权利人协商补偿事宜。

  七、竹木、塑料结构大棚及其他简易棚架的补偿标准可按本通知附件《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标准》指导价格的最低标准执行。

  八、已补偿种植大棚的移交和成本核算

  足额支付种植大棚补偿费后,建设项目属市政府投资项目(含土地储备项目)的,已补偿种植大棚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回收;建设项目属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已补偿种植大棚由项目业主自行处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大棚补偿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九、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加强巡查力度,对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抢建、抢搭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拆除。拆除种植大棚所发生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十、市辖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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