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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上种植大棚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上种植大棚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大棚补偿、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种植大棚的主要结构、用途和标准

  本通知所称种植大棚是指大棚相关权利人在其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农用地上搭建的,具有为农作物遮阳、保温、防虫害等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作用的建(构)筑物。其主要构建材质为钢管、角钢、镀锌铁管或铝合金管等,主要包括立柱、横梁、拱杆、斜拉杆、压膜槽、压膜卡、压膜线及农用薄膜、遮阳网或防虫网等构件。

  二、种植大棚认定、补偿和拆除的实施主体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种植大棚认定、补偿和拆除的实施主体。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农林水利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种植大棚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拟订补偿和拆除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

  三、种植大棚的补偿认定标准

  种植大棚的补偿认定包括时点认定、权利认定和用途认定三个认定标准,同时符合前述三个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棚,可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时点认定:种植大棚的搭建时间必须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

  (二)权利认定:种植大棚必须搭建在种植大棚权利人承包或者依法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农用地上,种植大棚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

  (三)用途认定:种植大棚的立柱、横梁、拱杆、顶棚拉杆、斜拉杆、门、压膜槽、压膜卡、压膜线及农用薄膜、遮阳网或防虫网等主要构件应基本齐全,高度合适,管材插入地下深度不小于0.4米,确实具有遮阳、保温、防虫害等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的作用,能开展正常的农业生产。

  四、符合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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