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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高新区、经开区与城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只享受国家级开发区项目审批服务的开发区除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按50%的比例补助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用于合作共建园区建设发展。

  (九)市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拨我市属于市管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后,1个月内按规定足额划转开发区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开发区筹融资压力。补助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开发区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十)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2011年-2015年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全额补助良庆区,按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2011年-2015年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通过良庆区财政上缴市财政的资金,全额补助良庆区,按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征地拆迁,由市直相关部门直接委托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2011年-2015年,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按一定比例补助青秀区,按有关规定用于仙葫经济开发区和伶俐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青秀区要加大对工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城区工业和仙葫经济开发区(含伶俐工业集中区)发展,并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把青秀区建设成为加快工业发展的示范城区。

  (十二)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原有相关政策规定。大力支持园区铝加工、电子等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大规格高性能铝合金板带型材项目建设,推进建成我国西部铝精深加工基地,把江南区建设成为我市传统制造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城区。

  (十三)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2011年-2013年,邕宁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全额补助邕宁区,按有关规定用于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龙岗新区等建设发展。2014年-2015年,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全额补助邕宁区,按有关规定用于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2011年-2015年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通过邕宁区财政上缴市财政的资金,全额补助邕宁区,按有关规定用于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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