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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4.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可享受经开区项目审批服务。经开区设立专门审批服务窗口,履行对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的审批职能,人员可从邕宁区抽调,统一由经开区管理。邕宁区向经开区支付审批服务工作经费及相关费用。具体事宜由市工信委协调邕宁区与经开区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实施。经开区管理机构副职领导兼任邕宁八鲤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协调经开区和邕宁区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管开发区

  各县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

  五、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保障建设用地,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开发区倾斜,每年在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除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外,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从2011年起,开发区范围内,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外,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用于工业项目部分不低于60%。

  (二)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合理开发,加大土地投资强度,中心城用地范围内,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220万元/亩,其他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不低于200万元/亩;中心城用地范围外,国家级和自治级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他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不低于100万元/亩。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三)开发区基本建设的前期配套费用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执行最低价格。国家、自治区鼓励类和南宁市重点产业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市管和城区管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一年。县管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加强行政服务,开发区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相关部门依法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的,要事先知会开发区管理机构。

  (五)支持发展壮大开发区投融资公司,集聚要素资源,吸纳社会资金,提高投融资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开发区科学发展。

  (六)2011年-2015年,高新区、经开区目前实际管辖区域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东盟经开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全额补助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

  (七)高新区、经开区新代管乡镇(街道)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完全成本和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计提的基金(专项资金)后,全额补助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用于新代管乡镇(街道)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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