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1日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明确规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桂政发〔2010〕49号实施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
住所在南宁市城区且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愿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到南宁市金融办(东葛路129号)(联系人:张著、陆中慧,电话:0771-2189121)。住所在各县且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请将材料报送到当地的主管部门。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和样本格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gxzf.gov.cn/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