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2月)
市、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规范的有关文件,熟练掌握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有关部门重点摸清辖区内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充分估计规范整顿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评估规范整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规范整顿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期间由市人民政府在辖区影响面大的新闻媒体发布通告。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1月)
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翔实地反映本公司相关情况,按照桂政发〔2010〕49号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着重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高管人员资格四个方面进行自查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措施,尽快实施整改。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月-2011年3月)
1.整改达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
完成自查整改达到全部规范整顿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5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已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尚未全部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1年的经营许可证;在1年有效期内,经进一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经营许可证,仍未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2.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担保公司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2011年4月1日后,纳入规范整顿范围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以及报送了申请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须在2010年度企业年检期间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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