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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1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确保我省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重要意义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的主要屏障。全省木材检查站自设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有效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和林区生产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林业生态省建设步伐加快,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木材生产经营主体和加工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违法运输木材和野生珍稀动植物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对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遏制林木非法采伐运输,保障林区社会稳定、木材生产流通依法有序,实现木材检查站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合理设置木材检查站

  1996年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设置了100个木材检查站(详见附件)。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坚决依法取缔。确因需要增设或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站址调整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同意,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求省纠风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木材检查站要重点设在林区和省际边缘出口处,浅山丘陵和平原地区可设置少量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地点设置木材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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