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