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职责,监督实施有关行业标准;按规定对家畜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指导、协调进出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承担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反垄断审查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一)制定南宁口岸开放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南宁口岸通关便利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口岸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
(十三)负责协调中国-东盟博览会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十四)承办南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6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