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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需要复验的项目,承担者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验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按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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