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则上地方财政应承诺并落实足额配套经费;
(六)省财政厅、科技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评议)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评审和论证意见作为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定支持项目及其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知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直接拨付到省级有关部门;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需在省科技业务申报系统中填报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七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