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托项目进行管理,即通过科学严谨的立项来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级财政加大对高新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推动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高新区错位发展,各自形成特色,使用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