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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强化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

  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奶等食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各级工商、商务、粮食、质监、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恶性炒作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支农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和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价格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各种形式对与群众基本生活相关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进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提醒告诫。加强12315、12358、12365等举报电话工作,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要建立南宁市社会价格监督员制度,发挥群众价格监督作用。

  九、建立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月度通报制度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和统计、物价、人社、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通报价格信息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共同研究价格变动的成因和对策建议,充分实现价格政策信息和统计调查信息的共享。从2010年12月份起,我市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上级部门审定后,按月度由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向社会公布。

  十、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在2011年春节前原则上不审批新的政府调价项目。凡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确需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同时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做好调价对社会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影响的评估,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十一、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物价部门要落实清费降价有关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各种收费政策;严格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收费监管;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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