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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繁荣,市场价格运行较为平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温和上升态势。1-10月份,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升2.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低于全区平均水平0.6个百分点,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从高到低的排位中与沈阳、大连、呼和浩特并列第29位。但进入10月份以来,我市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且呈继续上涨的态势,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

  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做好经济总量平衡、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全方位落实各项调控和监管措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切实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物价、财政、工信、商务、农业、水产畜牧、工商、粮食、民政、统计、交通运输、质监、教育、供电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协调和落实全市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形势,针对引起价格过快上涨的突出问题,提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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