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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学习培训方案》的通知

  (四)分级负责,分期组织。学习培训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县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实施。要统筹兼顾学习培训和日常工作,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三、具体安排
  (一)举办市政府领导法制讲座。2011年年初,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以《意见》为主要内容,为市政府领导以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法制讲座。
  (二)举办政府法制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班。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举办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所有市直部门都要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开展以《意见》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所有部门的培训活动都要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并向市政府报告培训情况。
  (四)区、县(市)政府组织培训。区、县(市)政府要比照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培训模式,组织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活动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向市政府报告培训情况。
  (五)认真部署自学活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认真部署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以《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知识自学活动,要求做好学习笔记,每人至少撰写一篇学习体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培训工作部署,为学习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及物力支持,保证学习培训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的学习培训工作安排,要在2011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落实工作责任。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承担好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任务,拟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委派培训师资,开展检查考核;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学习培训活动所需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完成好本单位的学习培训任务。
  (三)注重信息交流。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以《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工作中,要注意做好相关信息(包括文字和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及时报送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四)狠抓检查考核。为确保学习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1年下半年对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的学习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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