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㈣ 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㈤ 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带动组合广东科技队伍,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㈡ 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对工作站进行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
㈢ 对认定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咨询服务、项目调研、人才培养和条件改善等。
㈣ 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 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㈡ 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㈠ 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㈡ 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㈢ 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㈣ 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