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微过错是指存在轻微过错情节或者事实,但没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二)一般过错是指存在轻微过错情节或者事实.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三)严重过错是指存在较重过错情节或者事实.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四)特别严重过错是指存在特别严重过错情节或者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五条 对过错责任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轻微过错给于责令检查;般过错给于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严重过错给予离岗培训、调离管理(执法)岗位或者记过记大过;特别严重过错给予取消执法资格或者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期间以及因行政处分涉及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询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划分和程序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按照追究方式分别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取消过错责任人执法资格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其他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们,发现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行为、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过错责任追究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