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按相应责任承担;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七)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按相应责任承担;
(八)批准人下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九)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第七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决策人承担:
第八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听证主持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
第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由上级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批准人,指单位负责人、分管工作副职;审核人,指案件审核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部门(执法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实施管理或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两种:
(一)行政处理分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管理(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视情况可合并使用。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规定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过错可以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