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抚顺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防止行政不作为与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市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各级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抚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各级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共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的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事项及其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履行实施、检查、制止、上报、处理等工作职责的;
(二)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维护、日常考核等管理中未按规定实施法定管理、指导、监督职能致使安全、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