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1〕14号)
广东电网公司:
《关于20千伏电压供电高可靠性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广电财〔2010〕480号)悉。鉴于深圳市光明新区配电网将实施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我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未规定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的情况,根据粤价〔2004〕72号文的相关规定采用插值法,现明确我省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的征收标准(见附件),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4〕72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20千伏)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KV)
| 用户应交纳的费用
(元/KVA)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费用
(元/KVA)
|
20
| 200(180)
| 132(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