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于桥梁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3桥跨且不少于3跨,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表23.0.11的规定进行;
(二)使用功能检测,人行天桥采用静载试验,其余桥梁工程采用动静载试验,形成质量鉴定评估报告。抽样方法是:至少选取有代表性(一般是最不利工作条件)的1个桥跨(联),施工过程主要受力构件(桩、墩柱、梁、板等)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的桥跨(联)应全部选取。
第十六条 对于管道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0%(长度)且不少于5个井段,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表8.5.1、表8.5.2、表8.5.3等规定进行。
(二)非压力管道抗渗漏性能试验:采用闭
水法或闭气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不少于5个井段。
(三)压力管道的压力、强度、严密性试验:采用水压法或气压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
(四)非开槽施工排水管道和化学建材排水管道安装质量检测:采用管道视频(CCTV)或声纳成像法检测,数量不少于管道总长度的10%,且不少于5个井段。
第十七条 对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3构筑物,且每类构筑物不少于1个,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141-2008)表6.8.7、表6.8.8-1、6.8.8-2、表7.4.2等规定进行。
(二)水池、泵站、闸室抗渗漏性能检测:至少选取1个有代表性的构筑物(池体)进行满水试验;
(三)消化池等气密性能检测:至少选取1个有代表性的构筑物(池体)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单位工程抽取10%(长度或面积)且不少于200m(2000㎡)或1/3构筑物,按相应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并按相应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适当数量的使用功能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数量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抽测数量的,应当进行全数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