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墙、墩、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测数量不少于5个构件。
(三)大型预制构件(梁、板、盾构管片等)结构性能检验: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法,抽检数量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检测数量不少于1个。
(四)各类隧道混凝土衬砌质量检测:采用地质雷达检测混凝土衬砌厚度、密实性,以及衬砌与围岩之间接触情况。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5个断面。
第十二条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二)钢管混凝土检测:采用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不少于1件。
(三)钢结构构件、钢管防腐层厚度检测:采用干膜测厚仪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不少于1件;
(四)高强螺栓连接质量检测:用扭矩板手检测终拧扭矩值,抽检数量不少于《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规定应检数量的5%,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0套螺栓。
第十三条 路基路面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各类道路、站、场工程的软土路基处理及复合地基质量检测: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方法,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测,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处。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
(二)土方路基(路床)压实度检测:采用灌砂法或环刀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小于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