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凡有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仍未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将复核意见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将监督抽测报告送质监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三章 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十条 市政构(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