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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14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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