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可评估为不合格:
(一)不按时报送循环经济工作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二)未按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循环经济建设严重滞后;
(三)工业园及入园企业未落实环评及其审查意见(批复)要求,或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相关资金奖励项目的给予支持,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及其他相关资金奖励项目的优先考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制订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申报表
申请编号:
循环经济工业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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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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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总体规划面积(公顷)
| | 开发时间
| 年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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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类别
| | 园区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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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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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负责人
| |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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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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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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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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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概况:
(工业园规模、入园企业数量及状况、工业园效益、土地使用、基础条件、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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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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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目录:
1、工业园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及地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2、标注循环经济工业园和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土地经依法批准和权属清晰的相关证明;
3、园区管理办法;
4、园区循环经济管理办法;
5、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查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证明材料;
6、详细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7、园区启动清洁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8、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相关证明材料、证书;
9、园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任务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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