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业园已全面启动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明确要求园内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并制订工业园清洁生产三年推进计划,确保园内80%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明确要求园内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制订工业园资源综合利用三年推进计划;
(七)园内纳入国家及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节能目标。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申报表(附件1);
(二)工业园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及地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标注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土地经依法批准和权属清晰的相关证明;
(四)工业园管理办法;
(五)园内统计制度及统计人员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工业园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附件2)及评价计算过程说明;
(七)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查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证明材料;
(八)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九)工业园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及计划(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书等);
(十)园内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任务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认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名义授予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原则上一年申报认定一次。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按照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按照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新入园企业应在正式投产2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三年推进计划,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企业新建项目,应自觉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须按照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上一年度的循环经济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业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