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8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工作,促进我省工业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要求,促进我省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中关于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条件的一种新型工业园。
第三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园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且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园区内入园企业要符合区域功能规划要求;
(二)已制定工业园管理办法;
(三)明确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机构,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具备实施方案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条件;明确园区循环经济统计工作机构,定期进行统计及管理;
(四)工业园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查,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
(五)工业园建设应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工业园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核心产业明晰,产业链条耦合共生具备一定基础,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