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要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800MHz集群共网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除外)。
第十三条 实行无线电管制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要制定无线电通信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无线电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三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出)境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境手续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出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其打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进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复运出境。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申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各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干扰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无线电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九条 任何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对运动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或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