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州以外赛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的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当地有关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管理
第六条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申请在广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国用户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用户,申请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应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将频率申请转交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审批完毕后,发放《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申请在广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八条 获得《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按照有关通知,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检测。
第九条 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指标使用;没有“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条 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核准确认,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在广东省境内的使用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并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各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