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推荐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四批)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9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机制推动全省节能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四批)的组织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二)在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5名及以上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3名参加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近三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六)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相关设备。
二、推荐材料
(一)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请报告;
固定格式及内容:1、报告封面(××单位申请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材料);2、目录;3、报告主体内容:第一部分为单位简介,第二部分为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简介,第三部分为主要设备简介,第四部分典型案例介绍;
(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专职人员原为其他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员工的,必须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工作变动情况证明;
(六)专职人员参加国家或者省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参加国家培训的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试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节能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