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粤经信电力〔2010〕9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2009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的通知》(粤信电力〔2010〕126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已对各市上报的材料完成了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2009年度年检工作。现将年检工作的情况及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年检工作概况
2009年底,商务部为配合地方机构改革,重新印制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此,在本次年检中同时换发新版证书。截至2010年10月,全省范围内(除深圳市)已申报年检的批发企业215家,仓储企业27家,零售企业4858家。在已申报年检的企业中,经我委审核合格的批发企业共213家,仓储企业27家,零售企业4619家,合格率分别为批发99%、仓储100%、零售95%。年检合格名单我委已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不合格企业整改及有关要求
针对年检中所发现的问题,我委下一阶段将对省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规范,请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予以认真配合。
(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花都花东加油站等237家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详见附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请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责令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且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企业,将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已取得我委同意重建、迁建、扩建批复的加油站,按照批复内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年检不合格和未申报年检的批发、仓储企业,我委将把有关情况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