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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的通知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答复(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或告知对方组织现场核查时间),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企业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审核内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文件,对申请企业生产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包括产品及其规格型号、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设备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履行了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设时间、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等。
  对未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情况,重点审核其建设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更名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对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情况,重点审核收购过程手续是否完整,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报告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 企业基本情况;
  2. 申请办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时间,以及项目原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工艺技术设备等情况及其变化情况;
  3.提出办证申请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更名和原许可证到期等)和政策依据。
  (二) 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1.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核查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和本次申请相关的工商登记机关关于企业更名、法人变更、迁址情况的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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