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使用新版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函〔2010〕3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酒类检测中心,省酒类行业协会:
为规范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发放“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制”版(以下简称旧版)的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已经使用的旧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启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版(以下简称新版,见附件2)的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
二、各市已订购未使用的旧版批发、零售许可证的费用由我委承担,按2.5元每本的标准支付。请各市统计收集本地区未使用旧版批发、零售证,凭旧版许可证到我委领取印刷费(时间另行通知)。
三、在《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未废止前,全省使用新版许可证。新版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印刷费由各市自行承担,新版许可证价格2.5元/本。请各市统计2011年全市新版许可证预订数量,并于2010年12月12日前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2011年期间,不再受理许可证加印申请。
四、新版许可证字号及内容的设置规则。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号不变,批发、零售许可证号分别由原来的“粤经贸酒批字第X号”改为“粤经信酒批字第X号”,“粤经贸酒零字第X号”改为“粤经信酒零字第X号”。新版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增加“注册资本”一项。
(二)编号问题。
1、生产许可证:设置一个流水号,位于许可证正副本右下角,7位数,由0000001开始顺延,印刷厂印上。
2、批发和零售许可证:每个许可证设置2个编号。一个为流水号,位于许可证正副本右下角,7位数,前两个号码由我委分配,剩余5个编号由XX00001开始顺延,印刷厂统一印刷;另一个为许可证正文中的字号,设置6位数,前两个号码由我委分配,与流水号前两个号码一致,后4位由各地自行编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