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第二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中小企函〔2010〕70号)
各市、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局继续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技术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
二、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珠三角地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不低于25%。
4.珠三角地区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6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5.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6.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三、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等(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3. 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2010年9月份财务状况(含2010年前三季度技术服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
4.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技术平台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及社会影响、下一步发展规划等内容)。
5.可以说明技术平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政府扶持、技术平台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
6.与高校、研究所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7.其他有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四、申报数量
广州、深圳市各不超过3家,地级市各不超过2家,顺德区和省直有关单位各不超过1家。
五、申报程序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当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我局(技术进步处)。
省直单位申报技术示范平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我局。
六、申报截至时间
2010年12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
1. 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已经在今年5月份申报技术示范平台但未获认定的单位,重新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继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