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的有关通知
(粤经信商贸函〔2010〕3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10号令),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全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外商投资设立的汽车品牌经销商除外),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委备案。
二、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三、备案程序
(一)汽车品牌经销商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递交备案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及加盖核对章,出具书面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要求
建立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是加强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附件: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蓝莉香,联系电话:83135899)
附件:
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