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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机构接到调拨通知后,应在5-8小时内将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
  第十九条 灾区民政部门应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登记造册。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在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帐篷等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进行回收,并做好清洗、消毒和整理,对不能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应做好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专项用于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备的救灾物资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由救灾物资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实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资产报废。
  (二)对已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救灾物资所得款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并按财政部门的批复使用。

第五章 救灾物资发放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使受灾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发放程序:村(居)民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直接发放到户,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将发放情况在村民小组的适当地方公示7个自然天。
  第二十四条 发放救灾物资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灾民发放。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委会负责人代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应在6小时内将救灾物资发放到需救助对象手中。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经费、救灾物资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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