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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
  第八条 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由民政部门的救灾、财务、监察以及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构组成采购小组负责实施。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与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省民政厅在广州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在粤东、粤西、粤北、珠江三角洲地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第十一条 储备救灾物资的品种包括帐篷、衣被、食品、应急照明、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二条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第十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和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
  (一)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账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五条 各级救灾物资仓库应当每半年及汛期到来前逐级向省救灾物资储备机构上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第四章 救灾物资调拔使用与回收

  第十六条 受灾市、县(市、区)应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可越级上报。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无家可归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
  上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民政部门的书面申请,结合灾情实际,经研究后发出调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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