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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民救[2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
  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规范救灾物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采购,专项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级拨付;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公开公平,严格监督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计划及经费预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救灾物资使用的监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回收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救灾物资采购

  第六条 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现有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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