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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无合理原因,项目完成或达到实施期限后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取消该承担单位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项目申报资格三年。

  (四)备案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验收组织单位、监理单位及专家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各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核准后,一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一份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留存,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验收组织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对批准验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采用抽查方式进行现场督查。若督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质量问题的(如让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责令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作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其申报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取消其参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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