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合理原因,项目完成或达到实施期限后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取消该承担单位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项目申报资格三年。
(四)备案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验收组织单位、监理单位及专家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各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核准后,一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一份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留存,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验收组织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对批准验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采用抽查方式进行现场督查。若督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质量问题的(如让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责令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作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其申报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取消其参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