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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已具备验收条件或到达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的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组织验收。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加具监理单位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

  (二)受理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2、若审查未通过,由验收组织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处理意见。

  审查获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申请报告书中相应的意见栏上(见附件1)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验收组织单位正式行文,连同申请报告书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批准后再组织项目验收。

  (三)验收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应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

  2、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填写《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2),作出验收结论。

  3、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不合格。

  (1)验收合格: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但通过各种方法或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再验收的结论原则上只能下达一次。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a. 未达到项目合同书承诺规定的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b. 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c. 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

  d.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专家组建议和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调整,选择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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