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具备验收条件或到达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的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组织验收。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加具监理单位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
(二)受理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2、若审查未通过,由验收组织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处理意见。
审查获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申请报告书中相应的意见栏上(见附件1)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验收组织单位正式行文,连同申请报告书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批准后再组织项目验收。
(三)验收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应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
2、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填写《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2),作出验收结论。
3、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不合格。
(1)验收合格: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但通过各种方法或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再验收的结论原则上只能下达一次。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a. 未达到项目合同书承诺规定的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b. 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c. 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
d.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专家组建议和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调整,选择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