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的通知
(粤经信办函〔2010〕163号)


各有关县(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770号)(下称《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六条,“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现将今年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2009年度发证并经过复审合格的企业以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的各类鲜茧收购企业(含下属站、点),全部列入复审范围。

  二、请各有关县(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通知并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报送复审材料,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应分别列出近两年收购鲜茧数量及收购总额等数据。复审程序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县(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经专家组审核评定后征求省级工商、质监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复审决定,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四、经复审符合要求的企业换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收购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同时向工商、质监部门通报。

  五、请工商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复审决定,对有关企业办理工商年检登记或注销手续。

  六、新申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企业材料与复审企业同时申报。对新申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企业,各县(县级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把关,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桑蚕生产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上报。

  七、各有关县(县级市)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请尽快通知各相关企业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