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龙头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兼顾地域、行业平衡的原则。
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应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年产值在本行业名列前茅。
(二)企业带动、辐射示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业绩,以及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技术成果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
2.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不属于《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3.企业采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销售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三)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1.企业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主要产品资源消耗、清洁生产等指标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2.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科技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研成果与推广运用结合紧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完整的统计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第七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评选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