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2010〕2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10〕17号,以下简称《制度》)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酒类信息监测统计工作
酒类信息监测统计是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解决我省一直以来酒类管理信息数据缺失、不准确的问题。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调动企业积极性,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积极行动,抓好《制度》落实
(一)所有数据通过“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http://jljcscyxs.mofcom.gov.cn,以下简称系统)报送。市级酒类管理部门用户名、初始密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注册分配(见附件1)。请各市酒类管理部门登录系统后尽快修改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并为区(县、市)级酒类管理部门用户注册。酒类监测样本企业用户待商务部筛选确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注册和录入信息。
(二)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要按照《制度》中“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要求,做好样本企业的推荐工作。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各推荐酒类批发监测样本企业2家,酒类零售监测样本企业2家。其余市各推荐酒类批发监测样本企业1家,酒类零售监测样本企业1家。于2010年4月8日前将《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
(三)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要做好酒类品牌推荐工作。根据被推荐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情况,挑选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酒类品牌作为监测品牌。于2010年4月8日前将《各市酒类品牌推荐表》(见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
(四)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要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经商务部审核后确定的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要按照《制度》中“总说明”的要求,按时保质做好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2010年1、2、3、4月数据要在4月18日前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