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李敬斯;联系电话:020-83133250,传真:020-831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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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详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详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四)企业自有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年煤炭经营量: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不低于2万吨;其余各市企业不低于1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千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3百吨;
(六)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
煤炭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4项以上(必须含(一)、(二)、(五)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我委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煤炭资格证有效期满且被认定为合格的企业则给予延续换证。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该企业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若其有效期满,则暂不给予延续换证),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或换证;对半年期限内仍未进行整改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09年度完全无煤炭经营行为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逾期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的,视为不合格,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