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李敬斯;联系电话:020-83133250,传真:020-83133250。

  有关内容下载,请查询以下网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首页_物资协调或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网站):http://www.gdei.gov.cn/flxx/jyxt/

  http://www.gdcoal.com.cn。

  六、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详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详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四)企业自有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年煤炭经营量: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不低于2万吨;其余各市企业不低于1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千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3百吨;

  (六)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

  煤炭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4项以上(必须含(一)、(二)、(五)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我委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煤炭资格证有效期满且被认定为合格的企业则给予延续换证。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该企业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若其有效期满,则暂不给予延续换证),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或换证;对半年期限内仍未进行整改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09年度完全无煤炭经营行为的,视同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逾期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的,视为不合格,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