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物资〔2010〕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
煤炭法》、《
行政许可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年度大检查的工作,现就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止,煤炭经营企业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
(二)企业报送材料:4月20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材料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5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完成各自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材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