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将第七条、第十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