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的通知
(青发改投资[2010]147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各工程咨询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单位及个人资格管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20号)和青海省批准上报认定的我省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资格变更的工程咨询单位及个人,此前取得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资格证书,自即日起失效,并由省工程咨询协会统一收回,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
二、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按照批准认定的等级、专业、服务范围持证执业,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三、省工程咨询协会要认真开展工程咨询单位及个人执业行为检查工作,严格资格使用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及个人执业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的行为;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变相挂靠经营和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行为;对于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或者注销后仍使用失效资格证书继续从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经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委将结合国家执业检查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省工程咨询协会推行行业自律,严格市场准入,研究制定加强我省工程咨询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极大地提高工程咨询单位及个人守法自律的自觉性,为我省创造一个工程咨询业的公平、公正、守法、有序的执业环境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