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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清理钢铁项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清理钢铁项目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产业[2010]1626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做好钢铁产业宏观调控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2600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改、国土、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由州(地、市)发改委牵头,三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二、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附件请到邮箱qhfgwcyc@163.com,邮箱密码:111111),并于12月10日前,三部门联合行文将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上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同时上报电子版文件和附表)。

  五、国家将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对外公布清理结果。对瞒报和弄虚作假地区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实行“区域限批”。各地区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此次清理工作,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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