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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省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对“信息系统”发布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省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办理更改手续。省厅应自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之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完成后,由省厅在“信息系统”中统一对外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省厅负责“信息系统”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及信用信息的上报、下传工作。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自主填报进入我省“信息系统”的信息,即视为其承诺完全可以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省厅将根据项目招标情况及时自动发布。发布后全社会均可登陆查询。其中从业单位涉及具体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信息,其公布期限为10天。之后转入后台处理,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查询。
  第十九条 评标阶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与“信息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投标人未在“信息系统”报名或在“信息系统”报名后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与“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不一致的,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予以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已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我省“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使用时,可不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除外),评审时只需查阅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即可。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我省“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上述具体要求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当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与全国或其他省的评价结果不一致时以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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